道理所不能允许。
南朝·齐·僧佑《弘明集·桓玄》:“既理所不容,亦情所不安。”
①《成语辞海》
作谓语、定语;用于无理的事物
理所 : 1.衙署;办公处所。2.泛指治事之所。3.治刑狱之所。4.犹言理之所在。
不容 : 1.不能容纳;不能宽容。2.不允许。3.不免,难免。4.无须。
【词语】:理所不容
【出处】:《三国志·蜀志·诸葛亮传》裴松之注:“且冲与扶风王言,显彰宣帝之短,对子毁父,理所不容。”
【示例】:《金史·宣宗下》:“至于出纳斗斛,亦小大不一,此皆理所不容者,而台官初不问。”
道理或天理所不能容许。《弘明集.卷一二.晋.桓玄.与八座论沙门敬事书》:“岂有受其德而遣其礼,沾其惠而废其敬哉,既理所不容,亦情所不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