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ǐ fǎ wéi jiào
以法為教
以法為教
以:用;教:教育。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。
《韩非子 五蠹》:“故明主之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。”
①《成语辞海》
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处事
以法为教是先秦法家主张的专以国家政策法令为教育内容的制度。认为法令为治国之本,可规范民行,富国强兵。故必须使民众懂法、守法,做到“法必明、令必行”(《商君书·画策》)。抨击传授《诗》、《书》等古文化的教育无益于世,且造成以古非今、纷扰民心、破坏法治的恶果。称“明主之国, 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;无先王之语,以吏为师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。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,曾付诸实践。秦统一后,采用李斯建议,禁私学,焚民间藏书,只许士民随吏学习法令辟禁,遂使法家这一教育主张施行于天下。汉以后,法令仍为重要教育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