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íng xíng bì jiào
明刑弼教
明刑弼教
弼:辅助。用刑法晓喻人民,使人们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。
《尚书 大禹漠》:“汝作士,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。”
①《成语辞海》 ②《汉语成语源流大词典》 ③《汉语成语大辞典》 ④《中国成语大辞典》 ⑤《商务成语大词典》
联合式;作谓语;含褒义
明刑弼教,道尊老氏。(唐 张说《起义堂颂》)
语出《书.大禹谟》:"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"。谓以刑律晓谕民众,使大家都知法﹑畏法而守法,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。
彰明刑罚,以辅助教育。唐.张说〈起义堂颂〉:“天辅皋陶,明刑弼教。”
明刑 : 1.明确的法令。2.指把犯人所犯罪状写在板上,置于其背以示惩罚。3.严明的刑罚。4.指严明刑罚。5.谓以刑法晓喻民众。
弼教 : 1.辅助教化。多指以刑辅教。语出《书·大禹谟》:"汝作士,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。"孔传:"弼﹑辅,期﹑当也。叹其能以刑辅教,当于治体。"
明刑弼教:彰明刑罚,以辅助教育,提高了礼、刑关系中刑的地位。
彰明刑罚,以辅助教育。唐.张说〈起义堂颂〉:“天辅皋陶,明刑弼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