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恶:旧刑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。指罪恶极大;不可饶恕。
元 关汉卿《窦娥冤》第四折:“这药死公公的罪名,犯在十恶不赦。”
①《成语辞海》 ②《汉语成语源流大词典》 ③《汉语成语大辞典》 ④《中国成语大辞典》 ⑤《商务成语大词典》 ⑥《远流活用成语辞典》
主谓式;作谓语、定语;含贬义
这个暴徒,拦路抢劫,谋财害命,真是十恶不赦。
据《隋书.卷二五.刑法志》载,隋文帝开皇年间,朝臣根据前代旧法制定死刑、流刑、徒刑、杖刑、笞刑等五种刑法,并且采纳及增删北齐十大恶刑的条目,按上“十恶”这个名称,分别是: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等十大罪刑。规定只要是犯了这十大罪刑其中一种,和因为杀人已经被判刑确定的人,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,也不在赦免罪刑的范围之内。后来这个典故被浓缩成“十恶不赦”,用来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。
十恶:指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罪行,即:谋反、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
十恶不赦的罪犯
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。元.关汉卿《窦娥冤.第四折》:“这药死公公的罪名,犯在十恶不赦。”近罪恶滔天
“十恶不赦”是指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,在法律上规定有十种重大犯罪不能赦免。在历史上,十恶提法是逐步演变而成的。至北朝北齐时开始规范化,定十条重罪,即反逆、大逆、叛、降、恶逆、不道、不敬、不孝、不义、内乱十条。至隋正式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,并列入法典。这十恶是:一谋反,阴谋造反,推翻封建王朝;二谋大逆,谋化毁坏皇帝的宗庙、祖墓或宫室等蔑视和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;三谋叛,暗中策划背叛朝廷的行为;四恶逆,对直系和旁系尊亲属或兄、姊、夫及其直系尊亲属的杀害行为或对祖父母、父母殴打行为;五不道,灭绝人性,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;六大不敬,不尊敬皇帝的言行;七不孝,对直系尊亲属的忤逆行为;八不睦,亲属间的谋杀、出卖、殴打或控告的行为:九不义,违背封建仁义道德的犯罪行为;十内乱,违反封建伦理纲常的奸污行为。这十恶,经唐至清,除元有略改外,相沿而用,并规定对犯有十恶的不得赦免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,虽会(遇)赦,犹除名。”《元曲·关汉卿〈窦娥冤〉四》:“这药死公公的罪名,犯在十恶不赦”。
十种不可赦免的重罪。典出《隋书.卷二五.刑法志》。后用“十恶不赦”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。
赦,不能写作“色”。
“十恶不赦”和“罪大恶极”;都有“罪恶极大”的意思。但“十恶不赦”偏重于“不赦”;“罪大恶极”偏重于“罪恶大到极点。”
后齐:即北齐(西元550∼557),北朝诸朝之一。北魏分裂为东、西魏后,高欢次子高洋篡东魏自立,国号齐,建都邺(今河南安阳县),据有今山东、山西、河南各省及辽宁西部。初期实力在北周之上,其后诸帝骄淫,宠信小人,终为北周所灭,史称为“北齐”。
不道:违背正道。指杀死没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、支解尸体、制造蛊毒、厌魅的重罪。
宋.彭百川《太平治迹统类.卷一五.韩绛宣抚陕西》:“应陕西河东路罪人除却谋改,斗己杀人至十恶不赦外,余死罪,下减一等。”
元.关汉卿《窦娥冤》第四折:“我才看头一宗文卷,就与老夫同姓。这药死公公的罪名,犯在十恶不赦。俺同姓之人,也有不畏法度的。”
《大清会典则例.卷一二五.刑部.秋.钦恤》:“十二月钦奉恩诏,除十恶不赦外,犯法妇人尽行赦免。”
《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.卷七○.雍正六年六月》:“夫大、小官职皆国家名器所关。假冒之人,欺君罔上,盗窃名器,其罪较十恶不赦者,亦不为轻,理应不准援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