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法庭裁判错误,把有罪的人认为无罪,把无罪的人认为有罪。
宋 王禹偁《用刑论》:“然见其用刑与古相戾,何者?今法吏所禁之切者曰:‘故出入人罪而已。’”
①《成语辞海》 ③《汉语成语大辞典》
动宾式;作谓语;指妄自给人加罪名
海岩《我不是个好警察》:“凌队长怎么啦,也不能黄口白牙,出入人罪呀。”
犹言枉断人罪。
出入 : 1.出进。2.往来。3.支出与收入。4.劳逸;作息。5.指所估计之数可能或上或下,接近而并不等同。6.谓或出或入,有相似处,亦有相异处。7.谓弯曲,不平直。8.犹言上报下达。9.谓朝廷内外。指出将入相。10.谓涉猎广博,融会贯通。11.或进或出。比喻变化无定。12.指女子嫁者与未嫁者。13.特指呼吸。
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,适用法律错误,以致造成“出入人罪”’的,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。所谓“出罪”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,所谓“入罪”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。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,依律处刑;过失出入人罪的,减等处罚。唐律作此规定,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,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,减少冤案的发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