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:打;格杀:打死;勿论:不论罪。指把拒捕、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
清 林则徐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,倘敢逞凶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
①《成语辞海》 ②《汉语成语源流大词典》 ③《汉语成语大辞典》 ④《中国成语大辞典》 ⑤《商务成语大词典》 ⑥《远流活用成语辞典》
复杂式;作谓语;指可将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
如有白拒捕等事,格杀勿论。(《负曝闲谈》第三回)
《周礼》一书相传为周公所撰,记载了周代的官制。在该书《秋官.朝士》中提到“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”,汉代郑众解释这句话的意思说:“如果有盗贼聚众成军,来攻打抢劫别人的村舍,杀害别人的家人,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杀,杀人者无罪。这就好像现行法律,无故侵入他人屋里、强行登上他人之车、强迫他人犯法,如果因此被人格杀,杀人者无罪。”这就是“格杀无论”的典源,这句成语就是用来指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罪论。
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,按刑律规定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
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。《清史稿.卷二五.宣统本纪》:“傥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,格杀勿论。”
格杀 : 1.击杀。2.格斗拚杀。
勿论 : 1.不追究;不谈。
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。 语本《周礼.秋官.朝士》汉.郑众.注。
典故或见于《史记.卷五一.荆燕世家》。
若军:聚众成军。
格杀:击杀。“格”与“挌”通,击。
清.夏燮《中西纪事》卷一三:“又声言:夷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勿论。”
清.林则徐〈恭报抵粤日期折〉:“分派兵哨各船,在伶仃洋一带,按月轮流堵截,无论内地何项船只驶近夷船,概行追击,倘敢逞凶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
《清史稿.卷二五.宣统本纪》:“傥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,格杀勿论。”